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网站首页 时事新闻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房产建筑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借贷纠纷 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理论前沿 法律文书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律师动态 律师博客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5866728768

                 固话:0531-69953368

                 传真:0531-69953368

               邮箱:lileilvshi@163.com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邮编: 250100)
 

  当前位置:

王政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 告 人:王政美、张伟盛、张伟明、谢永文、汤荣江

    案    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一审案号:(2003)漳刑初字第25号

    2003年3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起诉(20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政美、张伟盛、张伟明、谢永文、汤荣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政美与被告人张伟明商定,王政美负责联系台湾境内购买假烟的客户,并将客户需求假烟的数量、品牌通知张伟明,张伟明负责转告被告人张伟盛,并提供帐户用于假烟货款汇入及结算,被告人张伟盛负责假冒香烟生产和收购,并联系运输,将假冒香烟运至指定地点。据此,200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伟盛按照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的通知,先后4次将生产和收购的700件假冒“七星”牌香烟(其中 150件由被告人汤荣江负责雇工包装)及200件假冒“大哥大”香烟交由被告人谢永文运往晋江围头、南安水头等地交货。经鉴定,该4批假烟价值人民币230万元。2002年5月间,张伟盛将因故未销出的174件假冒“七星”牌香烟(每件56条)交由谢永文运往漳浦县存放,谢永文将该批假烟分别寄存在漳浦县绥安南门村李龙祥、蔡裕太(另案处理)家中。2002年9月6该批假烟被漳浦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1278万元。2002年5月初,张炎国(另案处理)要求被告人谢永文为其运输一批假烟至福建平潭。被告人谢永文表示同意,并于2002年5月9日以装木头为名让其驾驶员游万里驾驶E-11293货车将该批假烟运往福清,途径福清市路段被边防检查人员查获,车内装有假冒“七星”牌香烟共506件(每件30条)。经鉴定:该批假烟价值人民币75.9万元。

    被告人王政美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永文抓获归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张伟盛、谢永文、汤荣江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香烟,其中被告人张伟盛参与犯罪数额计人民币343.1278万元(其中未遂113.1278万元)、被告人谢永文参与犯罪数额计人民币419.0278万元(其中未遂189.0278万元)、被告人王政美、张伟明参与犯罪数额计人民币230万元、被告人汤荣江参与犯罪数额计人民币37.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政美是犯意的提起人和组织策划者;被告人张伟盛是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伟明、谢永文、汤荣江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五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其中被告人张伟盛、谢永文有部分犯罪事实属未遂。被告人王政美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谢永文,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伟明、谢永文,汤荣江均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2003年6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4款、第27条、第68条第1款、第23条、第57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伟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45万元;被告人王政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张伟明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谢永文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汤荣江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伟盛等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3室 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88529815 传真:0531-88529805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