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网站首页 时事新闻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知识产权 房产建筑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借贷纠纷 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理论前沿 法律文书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律师动态 律师博客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5866728768

                 固话:0531-69953368

                 传真:0531-69953368

               邮箱:lileilvshi@163.com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邮编: 250100)
 

  当前位置: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案情

    原告袁利中在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担任厂长职务,熟知阀门制造加工行业。2001年2月8日,袁利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消防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被告通发厂、通发公司于2002年核准设立,从事阀门制造销售业务。2003年8月6日,袁利中以通发厂生产并与通发公司共同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中止诉讼。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3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均以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披露了涉案专利所有技术特征为由,宣告“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恢复审理后,袁利中请求撤回对通发厂、通发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通发公司则请求确认袁利中的恶意诉讼行为,并要求袁利中赔偿其物质损失5万元。通发公司为应对袁利中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缴纳了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元,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裁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恶意诉讼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滥用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如果不给予有效规制,势必影响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如果专利权人的滥用权利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被控侵权人可以此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并据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由此可见,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另案提出,也可以在本案中提出,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关键取决于恶意诉讼的受害人的选择。

    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与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后果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由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和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因此,通发公司在袁利中的涉案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对专利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本案中,袁利中作为阀门制造加工行业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应当知道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的规定和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但其却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该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进而起诉他人专利侵权的一系列的外部行为,并造成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后果,可推定袁利中主观上缺乏诚实信用,恶意申请专利并恶意提起诉讼。在这里,专利权人的权利申请、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欺诈,权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真正目的,均是判定专利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始无效,袁利中起诉通发厂、通发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基础条件业已丧失。袁利中利用我国专利授权制度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将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为“消防用球阀”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继而利用其形式合法的专利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行为背离了专利制度的设立目的,损害了通发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袁利中对被告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被告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请求人袁利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请求人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500元。

    本案诉讼费3510元,赔偿请求受理费2010元,均由袁利中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号为:(2003)宁民三初字第188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红兵  茅昉晖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203室 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88529815 传真:0531-88529805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