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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手机:15866728768

                 固话:0531-69953368

                 传真:0531-69953368

               邮箱:lileilvshi@163.com

                 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邮编: 250100)
 

  当前位置: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陈杰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东环国际广场C座1305  

地址编码:250100

电话: 0531-89184768      传真:0531-83530395

E-mail:sdls365@yahoo.cn

甲方由于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包括下面几项:

解答甲方日常业务中的咨询;

应甲方的要求,参与同相关部门和相对方的磋商、谈判,审查甲方与其他当事方的合同,维护甲方的利益;

协助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工作业务而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对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条:乙方代理甲方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的(含   万元),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代理费由甲乙双方依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07版)协商确定;标的额在   万元以下的,乙方不再收取代理费,但甲方应负担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所列之工作费用。

对于不含标的额或标的额较小但需要较大工作量的事务处理,由双方依据需要的工作量另行商定。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的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在审查完毕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不负责任;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四)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完结前,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漏;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材料;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物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法律顾问;

(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每年      元

除上述顾问费用外,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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