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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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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也应明确进行书面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关系比较熟,因此,很多时候对利息仅仅进行口头的约定,造成一旦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对方不承认,法院将很难对此主张进行支持,请看下列案例:

   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仅是口头予以约定,造成口说无凭,公堂失利。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被告甘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 分,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山东济南李磊律师 专业律师 ,专业服务 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被告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虽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场经济的今天,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时的扯皮,大可没有必要为了照顾面子对一些问题就不进行书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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