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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 律师简介

-- 个 人 简 介 --


  李磊律师,男,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后取得工商企业管理、金融本科学历,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李磊律师先后执业于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10233176),该所民刑综合业务部主任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服务网(
www.jnls365.com)创办发起人、主办律师。
     曾获得的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李磊律师工作以来,承办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四百余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李磊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坚持熟悉各类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拓展专业化服务方向,目前,已经形成以刑事、商事、房产纠纷为主,兼攻各类民间侵权、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为主的特色化服务领域。依托管理、会计,金融学的知识背景,李磊律师在商事纠纷、公司顾问业务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开拓了公司顾问业务的许多新形式。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服务领域,李磊律师以“法律如不被信仰,如同虚设”为职业信仰,以专业化的服务质量,诚信务实的服务态度,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及时、最周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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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况是:证人几乎不出庭作证,或者证人不出庭作证而由举证方代为宣读书面证言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层面原因

  1.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或多或少有一些暇疵或者程序上的问题,或者证据的采集不到位,有时非常依赖于言词证据,担心证人出庭会提出相关异议,对证人出庭往往持不积极配合的态度。

  2.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引入,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对言词证据的认定难度也较大,需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有些公诉人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改变以前的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不提出申请甚至不希望关键证人出庭,也不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证人到庭。

  3.法官也对证人出庭作证比较消极。由于案件审限及绩效等方面的压力,都难以调动法官积极敦促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二、立法方面原因

  1.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法律并未加以明确。这就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也给证人提供了不必出庭作证的理由。由于书面证言的审理更为简便易行。这是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症结与原因。

  2.对证人作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对刑事诉讼中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或惩罚规定,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

  3.缺乏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

  我国的法律体现了事后对妨害作证行为的惩罚,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一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没有规定。二是仅为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保护。三是立法上存在矛盾,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不尽一致。在处罚力度上还未达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此外还缺乏对证人的事前保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制度尚未建立。

  三、证人自身原因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证人出于自保的心理完全可能不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此外,有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作证是法定义务 ,另外,还有一些证人害怕被问到自己的个人隐私,而不愿出庭作证。更多的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还有的证人是碍于关系情面,或怕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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